近日,沪深两个交易所正式发布了互联互通存托凭证配套业务规则,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这意味着,资本市场扩大开放又近了一步。
根据业务规则,cdr可以在上交所主板或者深交所主板上市交易。cdr涨跌幅设定为10%,当交易所全天休市达到或超过7日的,其后首个交易日的涨跌幅比例为20%。在交易制度上,cdr除了竞价交易,还将引入做市商机制。
交易所对个人投资者参与cdr交易也设定了条件,主要是50万账户资产与2年交易经验。cdr门槛与科创板、北交所一致。此前,沪伦通cdr个人投资者门槛是300万资产。
规则还明确了cdr的上市条件,包括市值标准、上市年限(境外上市满3年)、初始规模(5000万份及5亿元市值以上)。
升级版的“沪伦通”
此前的2019年6月17日下午,“沪伦通”正式在上交所和伦交所启动。“沪伦通”包括东、西两个业务方向。东向业务是指伦交所上市公司在上交所挂牌中国存托凭证。西向业务是指上交所a股上市公司在伦交所挂牌全球存托凭证(简称gdr)。
两年多之后,2021年年底,证监会发布消息称,拟对《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表示,在沪伦通业务开展过程中,市场机构和潜在发行人提出了新的需求,需要加以修改完善。一是适用范围较窄。目前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仅适用于上交所和伦交所上市公司,其他有意向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无法参与。二是未对融资型中国存托凭证作出安排等。
2022年2月,证监会发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正式宣布将原有“沪伦通”进行了双向扩容:西向除了原有的伦交所外,还纳入德国、瑞士交易所;东向则从上交所拓展到沪深交易所,同时还在cdr发行过程中引入了融资功能。
为落实《监管规定》,2022年3月25日,沪深两个交易所分别公布了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
个人参与需50万账户资产
沪深两市交易暂行办法称,cdr的申购、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券商应当制定cdr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个人投资者还应当通过券商组织的cdr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个人投资者参与cdr交易,应当符合四个条件:首先,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其次,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再次,不存在严重的不良诚信记录;最后,不存在境内法律、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参与证券交易的情形。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对cdr个人投资者的限定门槛,与科创板、北交所基本一致。
券商应当全面了解参与cdr业务的投资者情况,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得接受不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投资者参与cdr交易。
此外,券商还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揭示cdr交易风险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引导其理性、规范地参与cdr交易。
cdr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计价单位为“每份cdr价格”,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 元。通过竞价交易买卖cdr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或者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份。卖出余额不足100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投资者当日买入的cdr,当日不得卖出,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易所对cdr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另有规定的除外。交易所全天休市达到或者超过7日的,其后首个交易日的涨跌幅比例为20%。
境外发行人以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首次发行cdr的,上市首日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格为其发行价。境外发行人以非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首次发行cdr的,上市首日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格,为境外市场基础股票最近收盘价转换所得的人民币价格。
cdr实行竞价和做市混合交易制度,符合条件的券商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为cdr提供做市服务。
哪些企业能发行cdr
根据规定,境外发行人申请cdr首次在沪、深市场上市,应当符合一定条件。发行人要是在英国、瑞士或者德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发行人发行申请日前120个交易日按基础股票收盘价计算的境外发行人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
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满3年及中国证监会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根据境外基础股票上市地市场分层情况约定的其他上市年限条件。
申请上市的cdr数量不少于5000万份且对应的基础股票市值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